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377号之二
武汉恒通顺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学成诉被告十堰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施维、武汉恒通顺物流有限公司十堰三堰分公司和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2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公司向原告支付202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