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二手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性价比”成为许多消费者选择二手商品的核心考量,但部分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商品真实情况,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茅箭法院近期就受理一案,依法判决经营者“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小王在某二手商店花费1198元购买一部苹果二手手机。该店铺详情页明确标注“本店出售的手机均为无锁、无面容机器,二手机器更换过配件【拍下视为同意此条款】”,小王收货后发现手机机身划痕较多,与预期不符,遂向经营者小李提出换货要求,小李同意换货。然而,小王收到换货后的手机时发现,该手机为带锁机器,无法正常激活和使用。多次沟通无果后,小王以小李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李返还货款1198元,并支付三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二手商店经营者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本案中,小李在店铺详情页明确承诺“出售的手机均为无锁机器”,该承诺是消费者小王作出购买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双方交易的核心约定。但小李向小王最终交付的手机实为带锁机器,无法正常使用,与店铺承诺的“无锁”情况严重不符,属于故意隐瞒商品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知情权,小李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小王向小李返还案涉带锁手机,小李向小王退还货款1198元,并支付三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3594元。
法官说法:二手交易≠“免责交易”,诚信经营是底线。二手商品经营者仍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相较于全新商品,二手商品存在一定使用痕迹、配件更换等情形,但经营者应在交易前明确披露,不能以此为由隐瞒商品核心质量问题。本案中,小李虽披露了“更换过配件、无面容”等信息,但故意隐瞒了手机“带锁”这一影响商品正常使用的关键事实,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鄂ICP备120101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