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诉被告张峰、许钰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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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浏览量:297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18)鄂0302民初5240号

 

张峰、许钰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诉被告张峰、许钰艳金融借款合同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8)鄂0302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峰、许钰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借款本金106012.01元及利息26727.71元,(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06012.01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94%计算,并在年利率5.94%的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被告张峰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50号4幢1-1号房产(房产证号:2010453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鄂0302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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