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诉被告李晓燕、何涛、袁鹏、袁华林、马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字号:        

时间:2019-11-22     浏览量:583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19)鄂0302民初573号

 

李晓燕、何涛、袁鹏、袁华林、马玉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诉被告李晓燕、何涛、袁鹏、袁华林、马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鄂030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晓燕、何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1726684.77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是2018年12月21日前的利息459465.94元;第二部分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至,按照年利率10.816%计算);二、如果被告李晓燕,何涛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对被告袁鹏抵押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南路13号1幢-1-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码: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13585号;他项权证号:十堰房他证茅箭区字第00105295号)及被告袁鹏抵押的位于北京南路13号1幢1-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13298号,十堰房他证茅箭区字第00105294号),有在抵押权范围内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如果被告李晓燕,何涛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对被告袁华林抵押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南路13号1幢1-5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08405号;他项权证号:十堰房他证茅箭区字第00105293号),有在抵押权范围内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对被告马玉敏的诉讼请求及其他的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