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2民撤1号
湖北仁治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开华、胡一帆诉和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此案。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