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审务公开
院长信箱
搜索
网上互动
院长信箱
举报信箱
文书评论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督促执行申请书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尊敬的付洪院长您好: 根据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鄂0302民初1244号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2)鄂0302执恢1176号法律文书,案子至今6年了没有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每次执行法官怠于执行,既不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也不采取相应的拘留等强制措施,好不容易恢复了执行,总是要终本了事,被执行人有财产没法得到执行,让申请执行人寒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陈军提供了被执行人王绍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下,恳求付院长在百忙之中督促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分感谢,被执行人王绍义具体财产线索有: 一、个人独资企业宾馆三家(共有客房大约270余间):1.十堰市新义商务宾馆;2.十堰市新义商务宾馆二部.3.十堰市新义铁路商务宾馆.(请求查封被执行人王绍义个人独资企业,调查核实三家宾馆收入资金去向,责令其偿还债务)。 二、被申请执行人王绍义个人独资企业宾馆:挂式空调200台、电视机200台、宾馆桌椅200套、3匹大柜机空调2台、席梦思床300套,宾馆床单被罩被子床上用品300套、宾馆供热设备2套。 (请求法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王绍义个人独资企业资产进行立即实地核实查封,以防其转移资产) 申请执行人:陈 军 2022年12月28日
展开
收起
发信人:
陈军
发信时间:
2022/12/29 0:26:04
【信件回复】
经核实,涉案财产已办理查封,双方当事人已和解。
展开
收起
回复人: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3/1/29 10: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