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审务公开
院长信箱
搜索
网上互动
院长信箱
举报信箱
文书评论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徐守炜枉顾法律,偏私断案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尊敬的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我叫赵彩虹,因民间借贷纠纷诉张继、秦黎夫妇偿还债务一案于2022年9月1日上午9:00在贵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在开庭及举证期间,审判员徐守炜带有偏向性,枉顾证据,一意武断,公然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人为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开庭前,本人和被告张继在协商还款事宜,被告说年底前可以还我五十万,我说可以,但需要有个保证,徐法官当即就说法院就是你的保证,你还要什么保证?什么都按你的要求那怎么可能?!徐法官这么一说,我当时就僵住,原告提出这种要求难道过分吗?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徐法官的这种意见明显偏向于被告,不利于调解。 二、因当时没有协商结果,就按照法律程序走。开庭后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在双方还没有提交证据的时候,徐法官就对被告说,夫妻共债就得共签,不会牵扯你“太太”,被告当即说“明白明白”。在没有看原告证据的时候,徐法官就给被告这种承诺,不符合审案程序。 三、徐法官在看完原告提交的证据后当庭对我说夫妻共债共签,你这个录音证据模糊(当庭并没有验听原告的录音材料),他(张继)“太太”不能做为被告。当庭不听录音证据就下结论,应该也不符合审案程序。 四、开庭当晚,赵彩虹找到秦黎取得了秦黎明确表态“夫妻共同债务,肯定会还的”录音证据,邮寄给徐法官,徐法官于9月8日收到该证据。9月14日原告律师找到徐法官要求再开一次庭,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徐法官告诉律师,逾期证据不予采信,仍然坚持债务不牵扯张继太太的观点。 徐法官此举有意违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明目张胆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原告再次提供的证据属于开庭后取得的,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这条信息赵彩虹以短信方式发给了徐法官,徐法官仍然不采信该证据。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签于以上情况,本人觉得徐法官不依法断案,明显带有偏向性。 朗朗乾坤,仍然有像徐守炜这样的法官枉顾法律,仅凭个人意愿,人为制造冤假错案。至使本人觉得有冤无处申,欲哭无门! 还请贵院能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审理此案,不要使国徽蒙尘,天平失衡、人民寒心! 此致 感谢! 申诉人:赵彩虹 18986880058 2022年9月15日
展开
收起
发信人:
赵彩虹
发信时间:
2022/9/15 16:52:41
【信件回复】
您好!该案正在审理中,已将您的诉请向承办法官反映,承办法官会依法处理。承办人电话徐法官:0719-8472598
展开
收起
回复人: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10/20 17: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