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市济福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与第三人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梅鑫、谢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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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31     浏览量:591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鄂0302民初3315号

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梅鑫、谢军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市济福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与第三人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梅鑫、谢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47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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