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冰魂与被告蒙天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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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28     浏览量:846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643号

 

蒙天延

本院受理原告万冰魂与被告蒙天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蒙天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冰魂借款本金29万元。二、驳回原告万冰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15元,由原告万冰魂承担2090元,由被告蒙天延承担28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杨志勇           联系电话:0719-847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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