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858号
王德肆:
本院受理原告明东诉被告王德肆、王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2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4160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王则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5元由你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