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鄂0302民初2411号
方涛、朱敏、李勇、李玲、邓洪秀、朱厚霖、赵方莉: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恒佳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方涛、朱敏、十堰煜展工贸有限公司、李勇、李玲、冯艳华、朱仕富、方虎、邓洪秀、朱厚霖、赵方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02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十堰恒佳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票款本金2561018.7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5月26日为617025元;自2020年5月27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被告十堰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方涛、朱敏、十堰煜展工贸有限公司、李勇、李玲、冯艳华、方虎、邓洪秀、朱厚霖对前款被告十堰恒佳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堰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方涛、朱敏、十堰煜展工贸有限公司、李勇、李玲、冯艳华、方虎、邓洪秀、朱厚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恒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赵方莉抵押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9-1号7幢3-3-1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31755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2224元,由被告十堰恒佳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方涛、朱敏、十堰煜展工贸有限公司、李勇、李玲、冯艳华、方虎、邓洪秀、朱厚霖、赵方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47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