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鄂0302民初779-1号
王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太成诉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3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偿还原告王太成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11月27日利息按年24%计算;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年24%计算;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年息15.4%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太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五月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计刚 联系电话:0719-847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