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384号
于书建:
本院受理原告朱明成诉被告于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五个严禁”规定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30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此案。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王建涛 电话:0719-8472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