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3334号
张健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与被告张健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健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截止2021年9月3日的贷款本金170606.5元、利息11421.2元(2021年9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本金109679.9元的利率按年息11.34%计算;本金60926.6元的利率按年息10.815%计算)。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有权对张健萍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岳路16号3幢1-21-2号房屋(不动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2802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5113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李霞 0719-847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