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鄂0302民初746号
李菲:
本院受理原告章芙蓉与被告李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五项规定”。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房屋租金4666元、押金4000元、违约金1833元、补偿金4000元。房屋内水电煤及物业费我方需支付323元。被告合计应支付我方14176元。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人民币2442元(按每天所欠金额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47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