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录成与被告刘成科、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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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26     浏览量:462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22)鄂0302民初180号

 

刘成科:

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录成与被告刘成科、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五个严禁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80000元;2、判令被告一自2018年1 月 9日起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7405元)直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欠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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