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4863号之二
武汉恒通顺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莉诉被告十堰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施维、武汉恒通顺物流有限公司十堰三堰分公司和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2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和原告的上诉状副本,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上诉请求改判四被告共同偿还代收款2140元。对原告上诉的答辩期为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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