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新侠诉被告孟慎伟、杨俊锋、第三人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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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31     浏览量:585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鄂0302民初3848号

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侠诉被告孟慎伟、杨俊锋、第三人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新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61.20元,由原告李新侠自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47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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