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鄂0302民初688号
叶立宝:
本院受理原告金铭田与叶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五项规定”。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及截止2021年9月20日的利息104000元.(剩余利息以18万本金,按照年息15%从2021年9月20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47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