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学成诉被告十堰恒丰装饰有限公司、邹迎光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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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2     浏览量:611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419号

十堰恒丰装饰有限公司、邹迎光:

本院受理原告夏学成诉被告十堰恒丰装饰有限公司、邹迎光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十堰恒丰装饰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质保金、安装补贴、工程款、人工费合计98000元,被告邹迎光对欠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何新      电话:0719-847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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