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鄂0302民初790号
十堰市桦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朝军:
本院受理原告夏成林与被告十堰市桦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五项规定”。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十堰市桦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谢朝军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10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47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