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迪鑫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成都荣鑫汽车零部件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四川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川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都荣鑫汽车零部件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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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11     浏览量:483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0302民初695

成都荣鑫汽车零部件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四川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川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都荣鑫汽车零部件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迪鑫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成都荣鑫汽车零部件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四川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川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都荣鑫汽车零部件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债务本金50万元及孽息2万元(计本息620000元),并从2020820日起以50万为基数按利率15. 6%计付至务本息全部偿之止。2,判令被承担逾期清偿纳金,滞纳金从200611起以50万元万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支付至务全部清偿之止。3,判令被告川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认出资范内承担清偿务责任。4,判令被成都荣鑫汽车部件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四川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债务任。5,判令被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律师费等维权产生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三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何新      电话:0719-847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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