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晓毛诉被告胡烈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字号:        

时间:2022-03-28     浏览量:429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6048号之二

胡烈洋

本院受理原告梁晓毛诉被告胡烈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2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货款377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4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