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4750号之二
解飞云:
本院受理原告黄晓倩诉被告解飞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2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十堰市浙江路11号和昌国际城48栋1401号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的手续;原告在被你交付房屋的同日向你支付补偿款60000元;你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