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诚汇行商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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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8     浏览量:451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897号之二

陆  静: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诚汇行商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2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原告与你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27日解除;判令你向原告支付租金1611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计付自2021年8月16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你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6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2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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