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旭诉被告吴宇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字号:        

时间:2022-05-20     浏览量:846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967号

 

吴宇烜:

本院受理原告柳旭诉被告吴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五个严禁”规定以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4日,利息为32074.19元,本息暂合计172074.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一庭

承办法官:王建涛            电话:0719-847289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