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执338号
谌得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302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鄂0302执3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内容: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谌得强的存款及收入347690.81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