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3668号
许党云、余美兰、付鸿成、胡家明、付四想: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圣硕工贸有限公司、陈世芬、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青云、韩德松、许党云、余美兰、程明权、付鸿成、徐六六、胡家明、付四想、赵开忠、郭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湖北圣硕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902500元及截止2020年7月1日利息 4479771.92元(自2020年7月2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陈世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被告刘青云、被告韩德松、被告郭春香、被告许党云、被告余美兰、被告程明权、被告付鸿成、被告徐六六、被告胡家明、被告付四想、被告赵开忠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94元,由被告湖北圣硕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陈世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李霞 0719-847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