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维诉被告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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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5     浏览量:738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562号

 

姚鑫:

本院受理原告石维诉被告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8年银行利息11400元,合计金额106400元。3.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袁炳林      电话:0719-847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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