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艳菊诉被告吴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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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8     浏览量:728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431号 

 

吴永新:

    原告王艳菊诉被告吴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吴永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艳菊的借款9300元;二、驳回原告王艳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永新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耿明军    0719-847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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