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431号
吴永新:
原告王艳菊诉被告吴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吴永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艳菊的借款9300元;二、驳回原告王艳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永新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耿明军 0719-847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