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164号
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王成: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同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王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追加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30887. 92元(暂计至2021年9月 28日,后续租金计算至实际付清租金或返还器材之日止);2、判令被告返还扣件2252套、钢管1264. 6米、可调顶托273 根、 套管530个、轮扣453.6米,如无法返还上述器材,则向原告支付未返还器材赔偿费45211元(扣件5元/套,钢管15元/米,可调顶托10元/根,套管6元/根,轮扣20元/米);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963.96元。(以330887. 9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按1.5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金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11月4日为1963.9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378062. 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次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何新 电话:0719-847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