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茅执字第492号
十堰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新会与十堰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王新会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在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十堰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将十堰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如你公司对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持有异议,应当自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受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承办人:黄娟 联系电话:1837260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