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诉被告十堰俊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新俊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新俊宏公司)、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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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08     浏览量:493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4812号 

 

十堰俊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新俊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军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诉被告十堰俊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新俊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新俊宏公司)、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十堰俊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贷款本金19329142. 42元及利息870263. 95元(2021年8月21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贵阳新俊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797元,由被告十堰俊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贵阳新俊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李霞  0719-847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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