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713号
余圣明、刘风英:
本院受理原告袁龙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余圣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龙学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二、驳回原告袁龙学对被告刘风英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袁龙学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670元,由被告余圣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杜蔚 联系电话0719-847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