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本周诉被告谢富豪、蔡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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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02     浏览量:537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4061号

谢富豪

本院受理原告杨本周诉被告谢富豪、蔡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鄂0302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 判决被告谢富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本周借款59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6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自2020年1月3日起、自2020年1月18日起、自2020年1月8日起、自2020年1月13日起、自2020年2月12日起、自2020年2月29日起,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均按月息2%计付;以本金5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原告杨本周对被告谢富豪抵押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109号18幢1-22-5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行使抵押权后,享有顺位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杨本周对蔡静梅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他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人:袁炳林      电话:847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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