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132号
赵毅:
本院受理原告尹明录与被告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明录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赵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明录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三、驳回原告尹明录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