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175号
施修琛、湖北皓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立奎诉被告施修琛、湖北皓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施修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000000元,共计3000000元。(截止2021年11月16日利息暂计算为1000000元,要求2020年11月17日的利息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2021年11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 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判令被告施修琛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 150000元。三、判令被告湖北皓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六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何新 电话:0719-847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