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4684号
薛培成:
本院受理原告闫友成与被告薛培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薛培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闫友成60000元。二、驳回原告闫友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被告薛培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李霞 0719-847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