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97号之二
杨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薛文德诉被告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30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55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薛文德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3日的利息;驳回原告薛文德的其他诉讼请求;你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