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茅箭区东阁润滑油经营部与被告茅箭区武当路东升挖掘机配件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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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6     浏览量:448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22)鄂0302民初561号

 

茅箭区武当路东升挖掘机配件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茅箭区东阁润滑油经营部与被告茅箭区武当路东升挖掘机配件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五个严禁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要求:1、被告支付货款99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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