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586号
李志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诉被告李志霞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女儿王玉彬归原告抚养,被告李志霞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年支付学费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次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六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何新 电话:0719-847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