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金中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十堰市巨牛科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康茂旭工贸有限公司、唐长柱、侯文敏、张玺、胥红、顾秋燕、朱孔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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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5     浏览量:725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鄂0302民初534号

十堰金中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十堰市巨牛科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康茂旭工贸有限公司、唐长柱、侯文敏、张玺、胥红、顾秋燕、朱孔龙: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金中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十堰市巨牛科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康茂旭工贸有限公司、唐长柱、侯文敏、张玺、胥红、顾秋燕、朱孔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五项规定”。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垫款本金2696322.5元及垫款利息、罚息1308282.56元,本息合计4004605.06元(上述本金罚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现暂算至2020年9月20日,2020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十农商茅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计算至付清为止)。2.请求判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47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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