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翔诉被告艾波、十堰市武太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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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20     浏览量:438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088号之一

 

艾波、十堰市武太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翔诉被告艾波、十堰市武太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如下:1.判令你们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你们向原告支付截止2022年2月23日的利息75000元,并按每月2500元向原告计付此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你们承担诉讼费用。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二楼1号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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