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执恢1178号
王正芳:
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吉森与王正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的网络询价报告,依次为:王正芳名下所有的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家和苑红卫街办车城西路139A号5幢1-1-2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48271号)财产参考价值为325716元(币种:人民币),财产参考总价为414290元(币种:人民币),396785元(币种:人民币)。
另向你公告送达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鄂0302执恢11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拍卖王正芳、彭立华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车城西路139A号5幢1-1-2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48271号)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重庆路78号 邮 编: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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