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森与王正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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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2     浏览量:523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执恢1178号

王正芳:

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吉森与王正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的网络询价报告,依次为:王正芳名下所有的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家和苑红卫街办车城西路139A号5幢1-1-2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48271号)财产参考价值为325716元(币种:人民币),财产参考总价为414290元(币种:人民币),396785元(币种:人民币)。

另向你公告送达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鄂0302执恢11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拍卖王正芳、彭立华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车城西路139A号5幢1-1-2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48271号)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重庆路78号   邮  编:442000

联 系 人:万法官               电   话:0719-8472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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