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执异17号
赵红星、郑明安:
本院受理异议人(被执行人)胡波林与申请执行人赵红星、被执行人郑明安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鄂0302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一、自2020年7月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每月给被执行人胡波林保留660元生活费。二、驳回异议人胡波林的其他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计妍 联系电话:0719--847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