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3560号
喻斌、胡家明、冯云芬、刘青云、韩德松、许党云、余美兰、程明权、付鸿成、付四想、赵开忠、郭春香: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金三角高配车辆有限公司、喻斌、胡家明、冯云芬、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青云、韩德松、许党云、余美兰、程明权、付鸿成、徐六六、付四想、赵开忠、郭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的答辩期为十五日。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昌安 电话:0719-847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