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桐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字号:        

时间:2022-03-23     浏览量:553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90号

 

常海: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桐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鄂03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常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十堰桐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3338.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338.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徐守炜     0719-8472598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