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菱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派格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字号:        

时间:2022-04-22     浏览量:405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4033号 

 

宜昌派格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十堰菱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派格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宜昌派格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菱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37958.28元;二 、驳回原告十堰菱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耿明军    0719-847271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