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安伟诉被告十堰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竹山县沧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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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8     浏览量:1002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鄂0302民初3344号

 

 

十堰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县沧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魏安伟诉被告十堰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竹山县沧盛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款1499505.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99505.41元为基数,自2009年2月1日起直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直至付清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5月18日为856428.1元);2、请求判决原告在工程价款1499505.41元及利息范围内,对施工的兆丰综合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七月六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计刚       联系电话:0719-847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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