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成昌与被告十堰益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瞿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字号:        

时间:2022-04-20     浏览量:597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337号

十堰益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成昌与被告十堰益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瞿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鄂030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 判决:一、被告十堰益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郝成昌劳务费4290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2900 元为基数计自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9月22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郝成昌对被告瞿权的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8元,原告郝成昌负担50被告十堰益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8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030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0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人:何新      电话:8472993


打印 关闭